據新華社電 最高法院日前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5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規定對實踐中如何把握這些條件也予以明確。針對“假立功”問題,規定表示: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今起實施 減刑假釋案須公示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須開庭審理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h32ihfdu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